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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解析
 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4〕57号)规定,为进一步规范税制、公平税负,经国务院批准,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,将6%和4%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%。具体规定是: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利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,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沙、土、石料,以自己采掘的沙、土、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、瓦、石灰,用微生物、微生物代谢产物、动物毒素、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,自来水,商品混凝土,征收率由6%降为3%;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,征收率由4%降为3%;旧货以及特定固定资产,由按4%征收率减半征税改为按3%征收率减按2%征收;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等试点服务的,保持3%征收率不变。具体征收率政策表如下: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对比实务表 
| 事项 | 新政策 财税(2014)57号 | 旧政策 财税[2009]9号 |  
|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(符合简易计税方法条件的) |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%征收率减按2%征收增值税。 计算:含税卖价/(1+3%)*2% | 按简易办法依4%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|  
| 纳税人销售旧货 |  
|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| 依照3%征收率 | 依照6%征收率 |  
|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、土、石料 |  
| 以自己采掘的砂、土、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、瓦、石灰(不含粘土实心砖、瓦)。 |  
| 用微生物、微生物代谢产物、动物毒素、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|  
| 自来水 |  
| 商品混凝土(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) |  
|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(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) | 依照3%征收率 | 依照4%征收率 |  
|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|  
|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|        |